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收购人在编制收购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收购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收购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收购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在报刊刊登的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