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披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