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计算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还应当分别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还应当披露持有数量和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