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46号)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2008) 第五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