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取、管理或使用风险准备金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