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于每年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年度所存管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支付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的专项报告。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在管理人监察稽核年度报告及托管人托管业务运营情况年度报告中对上年度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作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