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投资于本管理人管理或本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或者用于弥补基金财产相关损失等法定用途的,应当依法在相关基金的定期报告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