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属特定用途资金,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挪用或借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