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以及相关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