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活动、基金销售信息技术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