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则,结合产品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设置基金管理费率的结构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