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2019年) 第十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决定是否投资信用衍生品。基金拟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依法履行适当程序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明确投资安排、信息披露、估值方法、风险揭示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