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2015年) 第四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可以通过沪港通机制,全部或部分投资于香港市场特定股票,不需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