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 第八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