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 第六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拟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