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