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五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加强风险揭示,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基金应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揭示基金投资运作… 第二十九条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交易上市基金份额提供…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第三十一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