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202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评估有关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影响后,书面作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明确审查结论。
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起草单位还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下列内容:
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情形;
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不利影响最小的理由;
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合理性;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起草单位还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下列内容:
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适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具体情形;
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不利影响最小的理由;
政策措施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合理性;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