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
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
根据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规模等设置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在经营者注销、破产、挂牌转让等方面违法设置市场退出障碍;
其他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
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
根据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规模等设置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在经营者注销、破产、挂牌转让等方面违法设置市场退出障碍;
其他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