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