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方式,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进行政府定价;
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务的统一执行价、参考价;
规定商品和服务的最高或者最低限价;
干预影响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