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减免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以优惠价格或者零地价向特定经营者出让土地,或者以划拨、作价出资方式向特定经营者供应土地;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对特定经营者减免、缓征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等。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返还,或者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优惠政策。

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及时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