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