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反映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调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