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