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202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地方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