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授权、委托公安部起草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凡需上报国务院审查、批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草案,主管起草单位应将草案文本及附件按规定份数送法规局,由法规局报送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