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五章 公安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8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修改和废止规章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公布的规章,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授权、委托公安部起草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凡需上报国务院审查、批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草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