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等部门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2012年) 一、

一、 邻氯苯基环戊酮的生产、经营管理

生产、经营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邻氯苯基环戊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