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 七、

七、 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广泛宣传《收养法》和户籍管理、粮食供应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加工作透明度,简化手续,方便群众,防止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