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1992年) 一、

一、 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在本市、县范围内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