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2000年) 二、

二、 健全完善公安法规体系,不断提高公安法规质量

承担公安法规起草、制定任务的公安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始终坚持将公安立法与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深入研究社会治安和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和要求,从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及时调整公安立法工作规划,尽快完善公安法规体系,全面实现各项公安工作的有法可依。公安法规起草、制定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上来。要严格依据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要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防止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减少职能交叉;要坚持规章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备案规章的审查工作,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完整和统一。公安法规的内容要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克服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防止任意扩大、滥用执法权问题的发生,使公安法规真正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承担公安法规起草、制定任务的公安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抓紧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凡发现与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决策相抵触,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及机构改革精神,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办事手续繁琐等内容的,要提出修改意见,尽快予以修订或废止。清理工作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