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1996年) 五、
五、 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巡逻民警队的领导和管理,并根据精简机关、充实基层的原则和公路巡逻民警队职责、任务的要求,调剂出适当编制和人员充实公路巡逻民警队,特别要充实刑侦、治安业务骨干,加强对现有交通民警刑侦、治安业务、技能和法律知识的培训。要根据当地公路治安状况和工作需要,给公路巡逻民警队配备必要的枪支、警械、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对新组建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向当地财政申请组建经费。以后日常的经费和装备,纳入正常经费渠道。刑侦、治安管理等部门在业务方面要对公路巡逻民警队给予指导。
各地可以在今年内先选择几条治安状况不好的公路,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并就公路巡逻民警队的设置、警种配合以及公路巡逻民警队执法、勤务、装备等事项制订具体规定。有关改革进展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