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1985年) 二、

二、 改革特种行业开业审批制度。特种行业开业审批,由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不再进行开业审批。为便于公安机关掌握情况进行管理,经营特种行业的,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市公安局(分局)审报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不参与审批工作后,对于特种行业开业必须具备的安全要求,要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请有关部门在开业审批时掌握。

有些地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定特种行业开业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批的,是否改变原来的规定由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