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2005年) 11、

11、 对一时性质不明的案件,派出所和刑警队可开展先期调查后,按照管辖分工移交。派出所负责办理的刑事案件,凡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采取强制措施或已被抓获的,应按照管辖分工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继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