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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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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1982年) 2.

2.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凡属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少年犯管教所不得收押和收容。

二、 对确有必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当由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或省辖市公安局审批,遇有犯罪少年不满十四岁等特殊情况,须报请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审批。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办案单位对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应填写《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呈批表》(样式附后),详细写明犯罪事实并附罪证材料,提出教养期限。少年犯管教所凭上述公安机关《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和《收容教养少年犯罪通知书》(样式附后)收容教养。

三、 对目前少年犯管教所收容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少年,应当尽快予以清理。

四、 对于目前分散在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管理的少年犯,应当一律集中到少年犯管教所进行改造。

五、 本通知自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1. 目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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