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1992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这是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是对我国刑法和有关法律的修改和补充。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在我境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其他境外人员。但在实际执行中,对外国人一般可不实行收容教育,而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如裁决治安拘留,或取消在华居留资格、缩短在华停留期限、列入不准入境名单等;对其他境外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执行收容教育的,可视情提前解除收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这是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法律依据,是对我国刑法和有关法律的修改和补充。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在我境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其他境外人员。但在实际执行中,对外国人一般可不实行收容教育,而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如裁决治安拘留,或取消在华居留资格、缩短在华停留期限、列入不准入境名单等;对其他境外人员可以实行收容教育,但应从严掌握。执行收容教育的,可视情提前解除收教。

对查获的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都要依照规定进行性病检查。

199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