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1992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广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是否实行收容教育的请示》(粤公[法]传[1992]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