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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陕西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公法发(200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委托代理作为复议代理的一种形式,在于方便申请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代理人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依法代理申请人、第三人参加… 二、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留置对象既包括犯罪嫌疑人员,也包括违法嫌疑人员。留置对象经留置盘问后,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当事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 公安机关对信访案件作出的复查结论,是针对原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所作出的结论,当事人对复查结论不服可以再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信访部门或者信访案件的处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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