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年) 一、

一、 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一)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二)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三)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其他公安行政违法行为;(四)法定处罚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罚款的公安行政违法行为;(五)主观过错较小的:(六)涉案金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没有违法所得的;(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