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4年) 七、
七、 关于两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当由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的人民警察实施,严禁警务辅助人员违规参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应当严格落实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的要求,对接报案、接受证据、信息采集、送达文书等对当事人影响较小的办案辅助工作,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现场执法的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经商当地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使用对讲机通报、确认案情等方式落实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的要求,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