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1995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

一、 如何理解、执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

二、 如何理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六)项关于特种行业管理的规定

三、 如何理解和执行人民警察法关于领导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四、 上级公安机关如何撤销或者变更下级公安机关的错误决定

五、 如何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一)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 (四)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 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六) 其他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对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对其禁闭: (一)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二) 欧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三) 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 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对违法违纪的人民警察需要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担任公安机关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需要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应当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