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七、

七、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自2000年9月1日起启用。对列入《目录》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已经领取原地方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产证等证书的,也应申领新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规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原地方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产证等证书全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