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做好新旧戒毒体制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二、
二、 关于将正在接受社会帮教的戒毒人员转为社区康复的问题
为保证正在接受社会帮教的戒毒人员有效戒毒,对2008年6月1日前在社区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戒毒人员,其接受社会帮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照《禁毒法》的规定,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已执行社会帮教的时间计入社区康复期限,合计不超过三年。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为保证正在接受社会帮教的戒毒人员有效戒毒,对2008年6月1日前在社区接受社会帮教未满三年的戒毒人员,其接受社会帮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照《禁毒法》的规定,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已执行社会帮教的时间计入社区康复期限,合计不超过三年。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