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做好新旧戒毒体制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一、

一、 关于《禁毒法》实施后解除强制戒毒措施人员的社区康复问题

对在2008年6月1日前被决定强制戒毒尚未执行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戒毒剩余的期限;戒毒期满后,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并可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责令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被责令社区康复的人员自愿提出到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的,经社区康复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