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十六、

十六、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15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