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十三、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删去第四项。 将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