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2012年) 二、
二、 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