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24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12月10日经公安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2月21日公安部令第172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管理制度,优化机动车驾驶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年龄条件:
二、
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年龄在63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
三、
将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修改为:“(十)年龄在63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且未经车辆管理所核准延期申请的,…
四、
将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符合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
五、
将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年龄超过国家校车驾驶资格条件的。”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