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16年) 二十九、

二十九、 将原第六十条第五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